行政许可项目名称: 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
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:
1.财政部发布的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[2005]第27号)
2.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《关于印发<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>的通知(京政法制秘字[2004]26号)
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:
1.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;
2.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
3.有固定的办公场所;
4.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;
法定实施主体:
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,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。
行政许可的承办部门: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
行政许可的期限: 20个工作日
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: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
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: 点击查看
申请材料填写说明: 点击查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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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示范文本: 点击查看
申请材料提交地点:海淀区财政局一层服务大厅
行政许可程序:
一.受理
受理条件:申办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岗位责任人: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员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.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。
2.对于申请材料完整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即时受理,并填写《申请材料清单》;开具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》;
3.对申请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开具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补正材料通知书》,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人;
4.对于能够当场修改的申请材料,申请人可以当场进行修改。
二、初审
初审标准:申请材料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。
岗位责任人:会计管理科审核人员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.对于已经开具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》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,对内容完善、符合规定的,在《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》上填写初审意见,移交复审人员。
2.对内容不完善、不符合规定的开具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》或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》移交服务窗口受理人员。
三、复审
复审标准:申请材料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。
岗位责任人:会计管理科复核人员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.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。
2.在《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》上填写复审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。
四、审定
审定标准:申请材料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。
岗位责任人:主管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.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。
2.在《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》上签署审定意见,交承办部门。
五、决定
决定依据:审定意见
岗位责任人:会计管理科审核人员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.根据审定意见下达批复文件。
2.对于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;对于审定未予通过的,开具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》,移送服务窗口受理人员。
六、告知与送达
标准:告知内容完整、及时准确
本岗位负责人: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员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.对于初审人员开具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补正材料通知书》的,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;
2.将批复决定告知申请人。对于审定通过的,颁发批复文件及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;对审定未通过的,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《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》的形式告知申办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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